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
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 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 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的行 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結 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 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 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 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 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 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 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 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采用百分 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 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 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 加后,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 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的因素, 并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 子。
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 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
措施及效果。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分為 兩種:
專用裁量表:對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專門的行政處 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通用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生態環 境違法行為設定通用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第八條 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及規模 等實際情況,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 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且調整后的罰款金 額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罰款數額。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做好裁量:
(一)選擇適用的裁量表。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選擇相應 的裁量表;有專用裁量表的應當適用專用裁量表,無專用裁量表 的適用通用裁量表;
(二)選定裁量起點。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低罰款數 額對應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 為事實逐一確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將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 分值累加之和與裁量起點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總和;
(四)確定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 數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 款數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定;建議罰款金額 經集體討論后確定為罰款金額。
罰款金額不得超出法定罰款限額。 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 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 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被電視、 電臺、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
集體討論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 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 后的罰款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對于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違法 行為,經集體討論后可以按照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定最高罰 款數額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的;
(四)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 的;
(五)其他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
集體討論后,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 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 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在立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 害后果意愿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 序,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做 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 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或賠償,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義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 應當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于依法不予處罰情形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
應當著重調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節及后果并收集相關證據; 在完成案件的調查取證后,提出罰款金額的建議,并附上裁量適
用依據。
第十四條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采取執法稽查、生態環境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適用裁量基準的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裁量信息化建 設工作,增強裁量的規范性、科學性、便利性。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8〕321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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